问题:
如果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,采购人推荐了2家供应商,专家推荐了3家供应商,但最后递交相应文件的供应商是采购人推荐的2家和专家推荐的1家。
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?是认为符合3家供应商的要求,让项目正常进行,还是认为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数量超过总数量的50%而终止项目?
回答:
根据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(以下简称“74号令”)第十二条和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六条可知,在竞争性谈判、询价采购、竞争性磋商中,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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