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应商欺诈”,这个词乍听起来高深莫测,似乎和诉讼、官司、赔偿这类法律事务息息相关,并且远离我们日常的供应商管理事务。
其实不然!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或许每天都在和“供应商欺诈”打交道,只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特别在意。
要认识到什么是“欺诈”,举例来说,我们可能遇到过这样的供应商。为了取得订单,承诺了一个明知达不成的交货期,等时间临近了,再采用软磨硬泡的方法迫使采购员接受事实。
这类事件算不算“欺诈”?还有一些供应商,为了获得供应准入资质,提供虚假的ISO认证证书。
虽然没有因此而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,但这算不算“欺诈”呢?更有甚者,打着低价的旗号进行竞价,中标后却屡屡编织各种理由要求提价,导致采购方无法按照预算完成项目。这又算不算“欺诈”呢?
要区分是否为欺诈,前提是判断供应商是否故意为之。然而,在现实情况中,我们往往很难进行判断。
一是因为供应商不会主动告诉我们这是否是他们的故意行为。他们会以各种借口来推卸规避责任,迷惑采购方;另一个原因是,假如不是涉及到金额特别大的损失,作为采购人员,谁愿意承认自己遭遇到了“供应商欺诈”呢?
因此,这类事件往往最终会被归入到“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”的范畴里而没有被深究。
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类似的事情层出不穷,除了上面所说的“时间欺诈”,还有“价格欺诈”、“数量欺诈”、“质量欺诈”、“服务欺诈”、“财务欺诈”、“合同欺诈”等“花样繁多、种类各异”的情况。
套用范伟在小品“卖拐”里的一句话,叫做“防不胜防”!
以最常遇见的“价格欺诈”为例。我国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,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在国家计委出台的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里,已经明确认定了十三种价格欺诈行为。
以上这些欺诈行为更多地是由供应商一方所为,而另外有一些欺诈却是供应商一方单独所无法完成的。它需要与采购方或采购方的合作伙伴进行配合,通过内外勾结来实现。
例如,由于合作伙伴有意或无意的信息披露,导致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方的敏感信息,最终造成采购方的损失。
或者,供应商采用贿赂的方式,甚至是采购方主动索贿,合谋出卖公司的利益。这一类型的欺诈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也偶有发生。
由此看来,供应商欺诈并不远离我们日常的供应管理工作。相反,我们似乎无时无刻不在面临着“被欺诈”的风险,随时随地都要准备着与“欺诈”进行斗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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